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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林玮律师等参与“蓝丝带·平安法治进万家”,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文明法治微课堂》

为积极响应法治宣传,真正实现“志愿法律服务进社区惠社区”的目的,我所林玮律师、植秋霞助理于2019年03月09日上午前往万达广场中庭参与“‘蓝丝带·平安法治进万家’——清远市政法志愿服务系列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创新时代美好生活走进飞来湖社区专场活动”。

活动由林玮律师作为市律协的主持人,与清远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主持人宁奎军搭档配合,有序而灵动地组织、串联、协调活动的各个环节,为广大群众带来生动有趣且务实的法治宣传。林玮律师向观众及市民普及了市律协及全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情况,借此机会让群众更多地了解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情况。


此外,林玮律师与我所律师助理植秋霞一起为现场观众准备了《文明法治微课堂》节目,通过分享自身日常生活的维权例子,向广大消费者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希望通过真实的案例为市民与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招”。



此外,作为清远市中立法律服务社(以下简称“市中立社”)的理事单位,我所积极响应市中立社的工作安排,派出工作人员在活动现场设立在咨询点为广大市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同时亦借此机会向大家宣传中立社这一法律领域的新生事物及法律服务的创新方式。

法治宣传是实现普法惠民的重要方式。我所在日后的工作中将会派出更多专职律师参与到普法讲座中,为建设平安清远、法治清远提供助力。

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分析;

(一)食品药品要求对赠品的质量负有与正品同等的质量安全保证义务

情景:现在很多超市都喜欢晚上8:309:00后食品一类可以打折,有些临近保质期届满的食品会有买一送一活动。某天晚上9:30 到超市买了“买一送一”的某某酸奶。回家后打开一看发现赠送的酸奶已过期。

维权小方法:保留好超市的小票,尽早折返超市“讨说法”。酸奶是食品,经由超市传递到消费者手里,便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一定隐患。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不管是销售的还是赠送的,都必须达标安全。因此,超市应当退换一盒没有过期的酸奶。

(二)经营者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情景:到一些购物中心里面的餐馆吃完饭后要求开发票,遇到收银员以“这个月的发票用完了”或“财务下班了”又或者是“这是优惠套餐不能开发票”等诸多理由去推托开发票义务时。

维权小方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之规定,经营者有法定义务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如当时确实没有发票,此时可以要求经营者开具加盖其业务章(或公章)的收据,注明几日后可前来开具。如经营者拒不出具发票,可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当地税局电话反映相关情况。

(三)网购等远程非现场购物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含电视、电话、视频、邮购等)

由于网购的便利性许多老百姓都喜欢网购,且常常容易被商家的美图或者宣传是所吸引,基于美好预期和现象下容易冲动消费,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容易收到与介绍相差甚远或者是不符合自己想象的商品。

情景1:双十一大促活动时在某宝购买了件包邮大衣(非满399包邮等附包邮条件的),收货后发现呈现“卖家秀与买家秀”的区别,当即后悔便向商家申请退货。客服答复:“亲,您这件衣服是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哦,咱们页面上有些的。所以我们不能给您退呢。”

维权小方法:商家这种自身选择的“不支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了消费者有条件的后悔权,即七天无理由退货。只要商品不是(1)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不是(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已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不是(4)交付的报纸、期刊,不是(5)根据商品性质且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的,消费者都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无需说明理由的退货。当然,消费者退回的商品也应当是完好的,即不影响二次销售。

情景2:退包邮商品时,商家可能会说:“亲,既然您要退回来,那退款的时候不能全部退哦,需要扣除我们这边发货的费用呢。”

维权小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写明的是,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并没有让消费者一并承担商家包邮发货的运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拿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跟商家协商解决。

情景3:有时可能会遇到不讲道理的商家,坚持要么扣运费退回,要么不能退。

维权小方法: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平台介入,不过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平台介入适用相应的平台规则。因此建议经常网购的朋友,有空可以多了解一下平台内部的规则。

以大家熟知的淘宝平台为例,根据《淘宝网七天无理由退货规范》第四条,淘宝网要求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一致),卖家单方或买卖双方约定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行为无效。因此就算是淘宝介入,消费者也是可以退货的。

至于运费,淘宝前述规范第五条规定,买家进行七天无理由退货时,若商品卖家包邮,买家仅承担退回邮费;若商品未有包邮或商品系卖家附条件包邮的,买家部分退货致使无法满足包邮条件的,由买家承担所有邮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一般没有附条件包邮的,平台也不会支持商家扣包邮发货运费的要求。

情景4:如果运气比较背,平台处理问题的工作人员比较不专业,淘宝不支持消费者的诉求时,可以给卖家所在地消协或者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电话投诉。如果投诉无果,还可以依法起诉。

诉讼的相关小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大衣通过邮寄方式而非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消费者可以向其收货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要跑到商家所在地去起诉。

如何准确找到要起诉的商家相关信息:以淘宝为例,一般地现在在淘宝上点击商家店铺首页的名字都能看到商家的服务电话和企业资质,企业资质中有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信息,可以依此起诉。

但是,现时生活中往往很多商家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不在同一处,因此,法院送达传票的时候很容易出现找不到被告的情形。此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