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名称:被害人郭某等三人不服生效刑事判决提出刑事申诉案
案件类型:刑事申诉案件
办理方式:诉讼
承 办 人:周密律师
商业银行一直是深受人民群众信赖的资金交易场所。即便在网上支付兴起以后,老年人因对新技术的陌生,仍然选择前往商业银行网点办理存取款业务。但在清远某商业银行网点,却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保险理财经理长期盘踞在商业银行网点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的案件。个别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不注重保护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利,出现了“诈骗钱财无须退赔”的错案。中立法律服务社的值班律师收到部分刑事被害人的咨询后,迅速行动,代理刑事被害人提出刑事申诉,促使法院对错案进行再审,竭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是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银行保险部经理,被派驻建设银行某网点办理保险业务。被告人陈某在驻点建设银行网点工作的三年时间里,以帮助储户购买保险产品、委托理财等为名,使用变造的虚假保险凭证,通过现金支取、转账等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郭某等十二人共计181.82万元款项。被告人陈某骗取款项后,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该案的被害人多半为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部分被害人已年逾七旬,被骗款项是被害人为养老和医治疾病的积蓄。2017年6月19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一审法院没有通知被害人出庭,也未对陈某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进行追缴或责任退赔。一审判决送达后,陈某没有上诉,判决生效。至此,十二名刑事被害人陷入被犯罪分子骗取款项而不能得到退赔的尴尬境地。该案被害人的遭遇经当地电视台报道后,引起强烈反响,舆论哗然。
中立法律服务社的值班律师收到郭某等刑事被害人的咨询后,代理刑事被害人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提出刑事申诉,要求对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进行重新审判,在刑事判决主文中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
二、律师在刑事申诉程序中提出的意见
中立法律服务社值班律师在刑事申诉程序中代理郭某等刑事被害人向法院、检察院提出了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和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具体理由:
(一)原判决没有在判决主文中责令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退赔诈骗的款项,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决定对本案进行重新审判,检察院应依法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构成诈骗罪,仅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而没有一并在判决主文中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其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法院应决定对本案进行重新审判,检察院应依法提出抗诉。
(二)原判决没有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诈骗所得款项给刑事被害人,未能在刑事审判中有效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放纵了被告人陈某挥霍犯罪所得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不公。
在财产型犯罪案件中,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是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且被害人依法无权对被告人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财产。原判决没有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诈骗所得款项给被害人,未能在刑事审判中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放纵了被告人陈某挥霍犯罪所得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结果违背基本的社会公平正义。
三、社会效果
在中立法律服务社值班律师代理郭某等刑事被害人提出刑事申诉后,经提请上一级法院监督和检察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后,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被告人陈某的刑事案件进行再审。2018年5月9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纠正了原判决存在的错误,在判决主文中责令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款项181.82万元。目前,再审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刑事被害人经中立法律服务社值班律师引导,依法通过刑事申诉程序推动错案再审,最终使错案得到纠正,正义得到伸张,有效维护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益,亦平息了社会舆论的消极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扩大了中立法律服务社在当地的影响力,擦亮了服务社的品牌。
四、办案心得
中立法律服务社以“中立”冠名,以“中立客观公益专业”为立社之本,是为了充分体现社会组织笫三方的价值,为群众在公共法律服务、商业法律服务之外,提供第三条法律服务的渠道。中立法律服务社值班律师应注重办案质量,敢于挑战错案,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擦亮服务社的品牌和扩大服务社的影响力多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