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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中劳动关系处理问答两则 2020-08-10

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截止计算年限到何时?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故此,一般认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期间截止破产案件受理之日,法院出具破产案件受理的《民事裁定书》载有明确的受理日期。

对于在破产案件受理日之前企业已经停产停业的,如果企业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了经济性裁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年限。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一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吗?

解答:需区分两种情形处理:第一,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但是尚未停产停业,有可能债务人与债权人和解或者企业进入破产重整,需要职工继续工作,可以保持劳动关系。如果企业停产停业或者需要经济性裁员而没有必要维持职工劳动关系,管理人有权(当然也有职责)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如果企业被宣告破产,此时须对企业清算,劳动合同没有维持的可能性,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当然解除(即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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